113年度北補字第2140號
原 告 張國威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所有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之
起訴狀上被告姓名僅記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所有人」,而未明確記載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
住居所或送達地址等足以具體特定
當事人之事項,原告起訴並不足以具體特定當事人,而本院依原告
所載被告帳戶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函詢被告帳戶之基本資料,
業據遠東銀行回函附卷,原告應向本院
聲請閱卷,並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及最新
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以補正起訴法定程式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