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2181號
原 告 大自然環境綠邑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蔡婠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43,836元(含本票債權本金10,000,000元,加計算自民國113年8月22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9月22日止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件,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44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440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