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2207號
原 告 周昭安
被 告 衛普數位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168元(含本金250,000元,加計自民國106年7月22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6月12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附表: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