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2441號
原 告 葉進忠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原告係起訴確認被告所持本票債權於超過新臺幣(下同)2,079,831元部分對原告不存在,是本件原告因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利益應為220,169元(計算式:2,300,000元-2,079,831元=220,169元),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20,1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