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25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婉毅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
閱卷後同時提出被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不得省略),如查有被告更名或其他情事,務必先進狀向本院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