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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補字第 25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61號
原 告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東明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昇
上列原告與
被告
王隆興間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7萬318元,第一審
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