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2565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陳定康
上列原告與車號000-0000號車
所有權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補正
被告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名稱、
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