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258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羅健萍間返還借款事件,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
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萬6178元(計算式如附表示,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
6萬5878元+違約金300元=6萬61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