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265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莊友仁
上列原告與
被告涂明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45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