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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補字第 27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712號
原 告 北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勝文
上列原告與
被告
連有義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陸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
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
,即
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