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274號
原 告 許壽顯
被 告 楊斐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781,053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5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