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2752號
原 告 楊文慶即伊木工作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70元(含本金8,624元,加計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6月17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納
聲請發
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附表: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