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276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佩岑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