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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補字第 27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解約金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769號
原 告 聯生應收帳款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志強
上列原告與
被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解約金
債權
存在事件,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萬4841元,第一審
裁判
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