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2773號
原 告 陳政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宇辰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2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98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
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
訴訟費用,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23號判決認被告被訴關於原告部分所涉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嫌均為無罪在案,刑事庭即依原告聲請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又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