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280號
原 告 翁添貴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且依
本件具狀人翁添貴(誤列為
被告翁添貴)所提書狀之記載,應係依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向執行法院為
聲明異議,屬同法第12條之聲明異議,並
非屬同法第14條所定債務人
異議之訴。是原告應具狀表明本件係聲明異議或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如係債務人異議之訴,應具狀表明其原因事實為何(即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4條所定何種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