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282號
原 告 池○○
兼
藏秋艾
共 同
黃欣安律師
陳怡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許○○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然查
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
訴訟標的各異,
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池○○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2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其中原告池雅凌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其中原告藏秋艾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