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300號
原 告 廖素珍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美容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陳明請求被告修復漏水所需費用及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修復漏水所需費用之相關資料(如鑑價報告或估價單...),以查報訴訟標的價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