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3060號
原 告 葉耿良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並提出本件保險契約條款全部,及表明聲明第一、三項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249,000元」、「被告應負5%年利率」是否係指「被告應給付原告249,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一併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