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3203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塏浤之
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
繼承人林塏浤之除戶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
拋棄繼承或陳報
遺產清冊之證明文件,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被告後之
起訴狀繕本,如有一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及第116條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林塏浤之全體繼承人於繼承林塏浤之財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316,437元,然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陳報如主文所示之事項,本院無從審酌林塏浤之繼承人究為何人,顯
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