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3221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幸運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