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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補字第 3252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252號 原 告 林杏穗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係對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0916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請求撤銷上開強制執行事件,而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人即被告係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即原告、訴外人資寅企業有限公司、訴外人黃耀儀)應向債權人(即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7萬5,051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26%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排除之利益即84萬6,073元計算(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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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