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3253號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陳郁珊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郁珊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50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依
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一、
二、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7794號執行清償所得288,253元。原告於分配表中剔除被告後受分配金額為252,457元,扣除原分配金額4,956元,原告得分配金額增加247,5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