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3389號
原 告 陳相霏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吉兒普拉行銷有限公司、張婉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板小字第3998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