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3490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德醫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請求之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524元(計算式:27,122元+44,402元=71,5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本件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78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