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3500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被告林家豪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