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350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莊仲容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3,495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63,495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然查,原告繳納裁判費1,000元後,又再度繳納裁判費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附卷
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1,000元。本院依
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