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3542號
原 告 林健隆
被 告 曾許紹鈞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民國114年1月17日具狀陳報
訴之聲明,原告請求返還房屋,請求113年3月15日至114年1月15日
按月應給付新臺幣1萬元共應給付10萬元,請求清理遺留物品雜物處理費並提出報價單15萬元,則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625萬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房屋)價額計算方式:
1.請求返還房屋:
每月租金5萬元x12月÷10%=600萬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2.請求民國113年3月15日至114年1月15日按月給付新臺幣1萬元共應給付1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10萬元。
3.請求清理遺留物品雜物處理費並提出報價單15萬元,訴訟標的金額15萬元。
4.合計625萬元
(計算式:600萬元+10萬元+15萬元=6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