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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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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補字第 35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542號
原      告  林健隆  
被      告  曾許紹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民國114年1月17日具狀陳報訴之聲明,原告請求返還房屋,請求113年3月15日至114年1月15日月應給付新臺幣1萬元共應給付10萬元,請求清理遺留物品雜物處理費並提出報價單15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625萬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房屋)價額計算方式:
1.請求返還房屋:
每月租金5萬元x12月÷10%=600萬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2.請求民國113年3月15日至114年1月15日按月給付新臺幣1萬元共應給付1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10萬元。
3.請求清理遺留物品雜物處理費並提出報價單15萬元,訴訟標的金額15萬元。
4.合計625萬元
  (計算式:600萬元+10萬元+15萬元=6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