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382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被 告 上成地產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上成地產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
訴訟標的各異,
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5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6,4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1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