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390號
原 告 楊秉承即鑫承科技工程行
黃郁雯律師
陳秉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竣軒宅急電器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另被告名稱並
非「竣軒水電宅急電器工程有限公司,應一併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