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452號
原 告 大管家房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許吳椪頭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86萬1000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房屋)價額計算方式:
1.每月租金新臺幣7000元x12月÷10%=84萬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2.遲延租金2萬1000元。
3.合計86萬1000元。
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