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579號
原 告 趙奕璽(原名趙弘堯)即柑牌商行企業社
被 告 八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9,986元,及自112年7月1日起至112年9月31日(此應為誤繕,實為30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有
起訴狀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
惟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
觀諸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41,750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