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765號
原 告 葉培英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玖樟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唯
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3萬4,677元(計算式:282萬4,276元+295萬4,902元+275萬5,499元=853萬4,677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5,5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