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908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丁鈺揚
複 代理人 吳源霖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貴鐘錶眼鏡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被告址設桃園市,本件為小額事件,原告是否一併進狀
聲請移轉管轄至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