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補字第950號 原 告 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宗遠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伍拾貳萬陸仟肆佰貳拾貳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肆拾柒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附表 | | | | | | | | ⑴ 押金及起訴前利息:1,152,443元【押金1,080,000元,並加計至起訴前1日,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如下表所示。】
⑵ 違約金:5,292,000元【1,080,000×1%×490日 (自112年1月5日起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5 月8日)】 ⑶合計:6,444,443元(1,152,443+5,292,000) | | | | | | | | | 63,395+6,444,443+69,384+1,949,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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