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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北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玖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耕魁
上列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02萬39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3萬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