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旺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中心診所醫療財團法人中心綜合醫院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
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4,015元,該裁定已於115年4月16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
惟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足憑,其上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林振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