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訴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訴字第4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
|
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