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林家菁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東方帝國開發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院第一審判決本訴部分,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41萬4000元,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利益金額為41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780元。而第一審判決
反訴部分,
駁回上訴人對被上訴人41萬4000元之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利益金額為41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是
本件第二審裁判費計1萬3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