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訴字第70號
原 告
被 告
王妤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與
正本主文欄第四項應增列「反訴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民事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