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重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租賃關係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院第一審判決
駁回上訴人之訴訟,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2125萬元及將上訴人所簽發,
本票號碼SK0000000、
發票日111年1月5日、到
期日111年1月10日、付款銀行新光銀行內湖分行、票面金額2125萬元之本票返還。是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425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0萬6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