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重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士遠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尼古拉(即Nicola Melillo)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張文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299,63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92,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