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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重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立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替您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錢大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葉智超律師
被      告  陳宏銘  
訴訟代理人  謝玉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4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如有證據及書狀或和解方案,應於同年12月15日前先行洽談及提出本院,逾期且無正當事由,日後不能再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子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