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立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替您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共 同
葉智超律師
被 告 陳宏銘
訴訟代理人 謝玉玲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違反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4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兩造如有證據及書狀或和解方案,應於同年12月15日前先行洽談及提出本院,逾期且無正當事由,日後不能再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