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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重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北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漢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淳旭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奕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銳軒律師
被 告 邁達特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興
訴訟代理人 李增胤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爰
依
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