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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重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漢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淳旭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複代理人    黃奕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銳軒律師
被      告  邁達特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興
訴訟代理人  李增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