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重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陳暄唯(原名陳欣舜)
王帝勝(原名王冠傑)
柳怡均(原名柳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48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萬4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