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重訴字第7號
王帝勝(原名王冠傑)
柳怡均(原名柳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1萬4020元,此項裁定業於113年7月29日、113年7月3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
可證。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
可稽,其上訴自屬不合法,
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