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重訴字第7號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前提起
上訴而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補繳抗告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裁定(下稱原裁定)
駁回抗告人上訴,抗告人於同年9月16日具狀對原裁定提出民事
抗告狀,
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