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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金簡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北金簡字第15號
原 告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明乾
訴訟代理人
郭容慈
陳璟賢
被 告
陳家賢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八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