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保險小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A男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B男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共 同
A、B男之母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