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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保險小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保險小字第30號
原      告  蘇雅君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簽訂之遠雄人壽新溫馨終身醫療保險附約條款第27條約定:「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契約書影本一份在卷足憑,而本件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即原告之住所於新北市板橋區,依前開法條,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